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29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6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国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国能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到被告公司承包的江西省全南县全南龙下-**35KV线路新建工程担任项目部项目经理,约定劳务报酬为100000元/年。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到2021年9月30日。原告总计工作时间为385天,超过一年时间,总计劳务报酬超过100000元,但是,因被告内部管理原因,被告出具的《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只认可欠原告劳务报酬为77000元。2022年1月24日,被告出具的《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确认了上述事实。原告追索劳务报酬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国能公司辩称,本案案涉工程系第三人***挂靠答辩人承揽,***和被答辩人工资是怎么约定的,被答辩人在***处借支多少,以及所欠多少劳务费,只有被答辩人和***他们双方知道,答辩人并不清楚。被答辩人对于***挂靠答辩人资质是明知的,***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被答辩人是和***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答辩人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按照***的要求已将全南供电公司所付工程款支付至***指定的账户,还垫付了一大笔款项,但***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日,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全南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国能公司签订一份《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全南县供电分公司将全南龙下~**35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国能公司施工,***、***作为被告河南国能公司的授权代表在该合同中签名。合同约定工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河南国能公司雇请本案原告***担任案涉工程项目部经理,因未及时支付工资,被告出具一份《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加盖“河南省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全南龙下~**35千伏线路工程项目部专用章”,并由祖运盟签名捺印。《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显示,***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出勤385天,应发工资77000元,实发工资0元,未发工资77000元。 另查明,被告河南国能公司2021年7月29日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祖运盟代表河南国能公司全权办理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结算、供应商信息管理、业务咨询相关业务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河南国能公司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在全南龙下~**35千伏线路新建工程工地提供劳务,理应获得相应报酬。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河南国能公司是否为支付义务人。本院认为,2020年8月3日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全南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国能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被告河南国能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合同中签名,而被告河南国能公司2021年7月29日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祖运盟为被授权人。因此,***、祖运盟的行为均代表被告河南国能公司,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河南国能公司承担。而原告***的劳务事实及仍应得劳务报酬,有祖运盟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支付。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汇款回单。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庭后提交的说明中表示该笔汇款是2021年6月11日河南国能公司支付给第三人**、***、***、**的劳务报酬,经原告***之手支付,且有**、***、***、**的工资结清证明及签名捺印为证。其次,该60000元转账系2021年6月11日发生的,而被告出具《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该《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明确显示***未发工资是77000元。显然被告方的主张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抑或是劳动关系,原告能否直接起诉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在《参建人员工资支付表》确认仍欠原告***工资77000元,因此,即使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本院亦能直接受理。 关于是否应当追加***、祖运盟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如上所述,***、祖运盟系代表被告河南国能公司,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河南国能公司主张***系挂靠承揽,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国能公司可在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后,基于其与***、祖运盟之间的实际合同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7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则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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