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328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679305XW。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丈夫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从事司机工作,负责接送***和工人上下班以及物品运输。***丈夫工作以来,***、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拒不支付。2019年7月9日,***、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出具了工资款欠条。之后,***多次向***、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索要欠款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一方为***丈夫。经与***电话沟通,***称其为再婚,现丈夫已去世,***作为配偶提起本案诉讼,***丈夫还有子女,其子女是否参加诉讼,***还需征求意见。经本院释明,***同意本院驳回其起诉,待其征求其丈夫子女意见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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