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53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1082
807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679305XW。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