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神木市凯胜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5410号之一 原告:神木市凯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幸福家园东区18号楼3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4B2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67930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住址不详,汉族。 原告神木市凯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神木市凯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凯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神木市凯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