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姚文孝与**、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483号
原告:姚文孝,男,1990年12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89179035W(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孝与被告**、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姚文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文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姚文孝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