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与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民初611号
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住所地:吉利区白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6MA41CR506L。
经营者:郝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光,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桂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82235233J。
法定代表人:尤海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诉被告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创绿种植园负担。
审判员  康明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