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1516号
原告: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察古大道浙商国际9-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1124H。
法定代表人:郑月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15374。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西藏华东水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次仁德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尼玛德吉
书 记 员 次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