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338号之二
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32元,由原告南京长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旦颖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