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522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2执31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1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书记员 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