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522执3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2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5000元,执行费用11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明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小,经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冻结、扣划;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浙E×××××小型汽车一辆,于2019年08月29日长兴县公安局车辆登记中心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案,故无法处置;
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信息,并于2020年1月9日冻结浙江长兴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
6.通过公积金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截至2020年1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2执3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俊杰
书记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