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中奥控股(杭州)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4财保21号
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中奥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陆韵、骆锴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中奥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陆韵、骆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325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中奥控股(杭州)有限公司、陆韵、骆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325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柏生 审 判 员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书 记 员  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