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3438号
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盛路9号A04幢2楼。
法定代表人陆韵。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5元,由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沈澄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