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6483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5241X6。
法定代表人:陆韵。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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