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蓝宁,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案在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保全了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10,800,000元,冻结期限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执行阶段,本院向第三人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该款项本院暂无法提取。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双流县××街道××社区(不动产单元号X)土地,本院无处置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235,591.29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73,578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张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