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611号

申请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进,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蓝宁,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10800000元。申请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总限额为10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