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蓝宁,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49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9162元,执行费52946元,执行到位4300000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7月27日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天府新区××街道××社区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若干,变现款为80600000元,经本院组织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进行案款分配听证后,本案申请人**实际受偿4300000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宁限制高消费,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