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14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众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与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