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46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73300元,执行到位54315.4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主持此前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变现款分配听证会后,依法分得执行案款54315.4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