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春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崇州执字第618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滨江北路一段280-292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春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永安西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华阳大道一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春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公证处(2014)崇证字第5659号公证书、(2014)崇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春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协助冻结了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暂未到期,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80340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春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3400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公证处(2014)崇证字第5659号公证书、(2014)崇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