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02民初4852号
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帝豪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何永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定,男,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可,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银,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中奥鑫天办公楼东楼1、4楼。
负责人:于亮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标志标牌公司)诉被告**可、**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定、被告**可和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限高架损失共计93920元。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事故发生的地点及豫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均无异议。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原告是否主体适格。2、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损失情况。
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是否主体适格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委托协议内容真实,该协议显示许昌市魏都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日常维护及维修辖区内所辖限高装置,相关费用均由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承担,并全权处理相关事故及赔偿事宜,故交通标志标牌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适格。2、关于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辩称“本案驾驶员虚构案件事实、案件性质,驾驶员身份无法查清,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事故发生时**可说其并非驾驶人,驾驶人另有其人”,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可系此次事故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且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驾驶员是被告**可之外的其他人,事故现场视频中**可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的主张,故对于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提供的许昌市金诚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许金诚信【2019】车价估字第067号价格评估意见书,是本院依法委托进行的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以该价格评估意见书作为确认原告损失的依据,本院认定原告限高架损失为93920元。
综上,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损失为93920元。
被告**可驾驶豫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许昌市天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市天宝路与西外环交叉口时,与限高杆发生碰撞,造成限高杆损坏、**可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可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可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豫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可赔偿原告。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93920元,扣除被告**可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剩余8392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赔偿原告,被告**可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许昌支公司返还被告**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损失8392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4元,由被告**可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