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02民初4854号
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帝豪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何永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定,男,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许昌县万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半坡铺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辉,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王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标志标牌公司)诉被告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定、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安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限高架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78250元。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18时50分、事故发生的地点,交警部分责任划分情况(王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限高架损失为78250元及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为被告万安运输公司及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限高架损失78250元予以确认。
王贝驾驶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市文峰路与永昌大道交叉口时,与道路路口限高设施相撞,造成限高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贝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万安运输公司作为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万安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原告交通标志标牌公司的损失共计7825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赔偿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损失78250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9元,由被告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