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3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北、秦岭路东荣成大厦912房间。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帝豪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定,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摆新良,男,1972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现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西街村。
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摆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退回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信宏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娄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