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361号
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花苑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3126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