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361号 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广场花苑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3126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吉安市永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