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11民催18号
申请人: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4203720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00100041/25797005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海宁市周王庙镇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付款行交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票面金额36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