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3304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峰,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禾兴北路新320国道边防洪中心办公楼307、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4203720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