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32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新潮村浒崇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系慈溪市蜜园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016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