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文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系浙江××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0520061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1号楼902室住宅及L区-88车位。2015年4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4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13)甬慈执民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1号执行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1号楼902室及L区-88车位(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5第172456号、慈国用2××5第172455号)的查封,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0字第010392号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1号楼902室及L区-88车位(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5第172456号、慈国用2××5第172455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代理审判员潘国锋
代理审判员*凌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