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新潮村浒崇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三北西大街*******号。
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
一审被告: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
一审被告:***,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一审被告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商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展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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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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