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新潮村浒崇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0291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潮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0572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0114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2执1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