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商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文君
审判员***
审判员毛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