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467号
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枫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3058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1A9969297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莘塘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