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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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7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枫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30586X。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海飞,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1776491767K。




负责人:马琳云。




本院在执行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9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货款3170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17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36元、执行费4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14日,未执行到款项。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0执70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横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雁翔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