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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9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枫岭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
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
法定代表人:马旭标。
本院在执行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0执9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雁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