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5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枫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3058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月,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2ME02326466。
法定代表人:**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0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4750元及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1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元,申请执行费1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所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武曲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0执5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