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5民初1701号
原告:张家口市海逸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前街春光园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6107212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
原告张家口市海逸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家口市海逸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海逸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海逸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家口市海逸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伦
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