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464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潘来兵、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