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
负责人:单来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郝轶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18楼。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兴明,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上诉人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于2019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元,由杭州萧山市东园艺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悝元
审 判 员 陈广金
审 判 员 赵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斌
书 记 员 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