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56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
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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