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2758号

申请人:**,女,196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汪胜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郝轶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503执2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文胜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