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803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湛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沟尾市场对面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7012841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糖厂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47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14号A栋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系政策法规股股长。 原告**诉被告***、湛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穗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1日,利息为1887.56元);2.被告**公司、被告三穗公司、被告城管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拖欠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霞山区背街小巷和道路退缩线升级改造工程为被告城管局发包给被告三穗公司施工的项目。三穗公司获得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由被告***挂靠被告**公司施工,且被告***还将背街小巷第三标段的管道工作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工人施工。2021年9月18日,鉴于该项目早已验收完工,经各方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24926元,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公司财务人员***仅代为支付45385.7元,剩余约80000元由被告***另行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最高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付清工程款给原告,明显违约。 此外,城管局作为工程发包人,三穗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公司作为分包方,因涉案工程以竣工验收完毕,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当时本人与原告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事,公司支付工程款给本人,而当时本人父亲有病,先把工程款花在治疗上,等公司结完账后再把工程款结给原告,原告当时已同意。但是本人父亲又病了,钱全花在医疗上,欠条是原告写好给本人签的,本人说有钱后再还,原告也同意。2月份的时候本人打电话给原告想还款一部分,但原告没有接电话,找不到人。 被告**公司辩称,本公司并不知道原告与被告***欠款一事,本公司承包的工程已经付清工人工资,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具体情况。 被告城管局辩称,一、我局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2020年4月16日,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三穗公司为霞山区北街小巷和退缩线整治工程(第三标段)的中标人。并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我局未曾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与我局存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二、我局已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我局与三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已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以上事实,有相关资料证明,不存在合同纠纷的问题。原告反映我局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实际为原告与***两者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已经按照工程进程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因此我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穗公司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被告三穗公司确定为霞山区背街小巷和退缩线整治工程(第三标段)的中标单位。2020年4月17日,被告城管局(发包人)与被告三穗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工程名称:霞山区背街小巷和退缩线整治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地点:湛江市霞山区城区爱国街道、解放街道、工农街道、海滨街道及友谊街道。被告城管局**审中表示,其2022年4月15日与被告三穗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款是24190490.19元,其已支付19917532.44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被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均未签订任何合同。被告*****审中表示,其是**公司的员工,当时是老板***和***叫其去做霞山背街小巷第三标段的管道工程,其后面将该工程包工不包料,请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公司**审中表示,案涉工程系从被告三穗公司处承接过来的,被告***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只是老板认识他,才将案涉工程的管道工程交给他去施工。被告**公司并表示其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定向支付工资给原告,被告***亦表示其已收齐被告**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原告施工完毕后,2021年9月18日,原告在一张《项目工资表》中,手写“欠**(实欠总工资:124926元)。”被告**公司的财务***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转账13385.7元,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32000元。2022年1月26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又名***),欠到农民工**人工资,人民币80000**,大写:捌万整,欠款人***如有违反不还,所有诉讼费一切费用,即由欠款人***全部负债。注:本欠款即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利息计算偿还,本欠条长期有效,只由欠款人***还清为止。欠款人:***(捺指纹)。”因一直未收到剩余80000元款项,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2年1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欠条》中的80000元虽名为工资实为工程款,***与原告之间具有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将霞山背街小巷第三标段的管道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向**出具了诉争的80000元的欠条,却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有权主张诉争的80000元工程款,***作为与**存在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向**支付未付工程款80000元。《欠条》中约定“本欠款即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利息计算偿还,本欠条长期有效,只由欠款人***还清为止。”故被告***应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原告诉请超过的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系***以自己名义劳务分包给原告**完成,被告**公司、三穗公司及城管局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被告**公司、三穗公司及城管局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双方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且被告***与**公司共同承认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故被告**公司、三穗公司及城管局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三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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