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民特4号
申请人(原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坊楼九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裁决申请人):***,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字(2020)第165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5日内,由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送达以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者***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杨发良
审判员 周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颖澍
书记员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