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

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426号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青,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水县。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赣0822财保3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王平、***各银行的账户、微信、支付宝及不动产等财产(保全价值以60000元为限)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崇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