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375号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青,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已提供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王平、***各银行的账户、微信、支付宝及不动产等财产(保全价值以60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620元,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