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488号之二
原告: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福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6866047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坊楼九都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在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64元,减半收取6882元,由原告萍乡市京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