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1民初198号
原告:汕尾市忠添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荣山村委会大浅笏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2TYYJ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汕尾市忠添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赣032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赣03民终78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汕尾市忠添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尾市忠添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汕尾市忠添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煜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