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2776之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坊楼九都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2GQ890R。 住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西侧84号85号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计2598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