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2776之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40345456。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坊楼九都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2GQ890R。
住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西侧84号85号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江西宏强建业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计2598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