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射阳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射阳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528元、管桩垫付款752270元及利息64608.88元,以上合计916406.88元。被执行人还应诉讼费11624元,执行费1168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