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财保110号
申请人房海雷。
被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创客小镇二栋205-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8727876M。
法定代表人季卫,总经理。
申请人房海雷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海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房海雷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