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575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701047307,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
被执行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3727876M,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卫。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303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7090元冻结。
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