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财保1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创客小镇二栋205-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88727876M。
法定代表人季卫,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与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07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供被保全账户信息,申请解除其余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盐城紫薇支行存款95万元(账号32×××51)予以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双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洪 鑫